人民网西安6月24日电 (记者邹星)6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
人民网西安6月24日电 (记者邹星)6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4年审判涉毒品犯罪六件典型案件。
202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陆续从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购买制毒物品,多次通过其前妻廖某某和俞某某(均已另案判刑)从网上购买防毒面具、滤纸、草酸等物品。2021年五、六月开始,蔡某某在其自建房等地点制造甲基(),并将部分甲基、制毒物品藏匿于租住房内。9月21日,蔡某某从成都市购买无水乙醇、玻璃器皿等制毒物品,由他人运送至汉中市,当晚蔡某某驾驶汽车接到货物,与俞某某一起运回自建房,后实施非法制造毒品活动。2021年10月4日,蔡某某通过康某某(已另案判刑)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270余克甲基。2021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将蔡某某抓获。在俞某某车库内查获甲基8.3克,在俞某某家查获甲基402.1克、含甲基成分的粉末、液体共计198.2克,在蔡某某自建房查获含甲基成分的液体、膏状物3357.3克和盐酸、氢氧化钠、乙醇等制毒物品,在廖某某之父家查获甲基共计7037.2克和红磷、麻黄碱、盐酸等制毒物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联系向某、林某(均已另案判刑),让二人前往汉中市某酒店会合。次日,在余某某的安排下,向某、林某二人从酒店出发,乘坐出租车前往某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期间,余某某使用“子弹短信”APP语音、视频通话方式与向某保持联系。向某、林某抵达水果批发市场后,经余某某视频确认,指使二人将5个水果箱搬至出租车并乘车离开。随后,向某、林某二人被民警堵截查获,当场缴获30包。经鉴定,总净重量30余千克,均检出甲基成分,含量69.4%—74%不等。2018年12月12日余某某被上网追逃,2022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安排他人取运毒品甲基3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余某某组织、联系向某、林某到指定地点运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案涉毒品被民警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据此,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当地许多人吸食“汀汀”(土制毒品),主要成分为,利润较大。在结识雷某后,二人合谋制造用于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出资各半、获利均分。李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制造、联系卖家,雷某负责提供制造毒品的场所、取送原料及、收取毒资等。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从张某某(已另案判刑)处采购制造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和茶碱,与雷某共同制造1220千克,并将745千克予以贩卖,收取毒资117.5万元。202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家扣押20.97克,经鉴定含量为81.8%。4月1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处扣押硫酸二甲酯3.2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毒品共计1220千克,并将其中745千克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二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华某某、卢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的组织下,伙同丘某某等另外八名同案犯(均已另案判刑)在渭南市某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麻黄碱。因在生产过程中所释放的气味难闻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到场查处。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黄碱859千克。案发后,钟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缅甸。2024年3月1日钟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3月21日移交中国警方。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麻黄碱,为了追求高额工资,仍参加非法生产麻黄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同时,钟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据此,以钟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犯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俞某、张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肖某欲购买毒品。2024年4月,肖某与被告人艾某约定以每件(350克)21万元价格从艾某处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成都交易。随后,肖某将交易地点告知俞某、张某某,约定每件31.5万元。2024年5月1日,肖某与其妻子(身患残疾)、女儿(8岁)一同前往成都。当日17时许,艾某在某便利店门口将毒品交给肖某,肖某为获取对方信任,将妻子、女儿留在艾某等人身边,独自携带毒品与俞某、张某某进行交易并收取毒资31万元。随后,肖某返回便利店,支付艾某毒资21万元。
俞某、张某某获得毒品后,从成都驾车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348.02克,从中检出毒品成分。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相继抓获了肖某、艾某。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肖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俞某、张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长途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俞某、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涉案毒资与电子称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1768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以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7000元。经检测,涉案电子烟弹以及相关吸食“上头电子烟”人员的毛发中均检出合成素成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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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期间,在基于元景多模态大模型打造的文创互动体验一体机“...
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期间,在基于元景多模态大模型打造的文创互动体验一体机“智衣衿”前,明制马面裙的褶皱随人体动态自然舒展,金丝盘扣在虚拟光影中幻化成流动的星辰轨迹……在这里,观众可感受殷商、秦汉、隋唐、两宋、元蒙、明清等多个历史朝代的特色服装,并通过拍照生成个性化国风画像,体验历史名人、神话故事、文物拟人等趣味角色。
当观众走近AI试衣镜,5G网络可实时将体型、穿搭及场景数据传输至云端平台,结合季节趋势及用户画像,生成多种适配的穿搭方案。试衣镜还具有智能试衣模式,可进行模特试衣、换脸试衣、真人试衣等。
面向“银发群体”,中国移动的移动看家陪伴机器人“小佳”专为老人“量身定制”,能记住老人的兴趣爱好,陪伴、生活辅助两不误,还能生成生活vlog;“移动安全管家”正成为居家老人的“贴身助手”,其提供的“防诈骗、防走失”四大防护服务,已在福建累计拦截可疑电线万次。
转向另一侧,中国联通具身机器人正在精准抓取和分拣桌上的小零件。通过机器视觉和人工语言交互,具身智能机器人可实现目标的识别,自主规划线路,完成物体的抓取和分拣。该系统还集成动捕套装、VR遥操,端云协同高效采集数据,通过流水线质检标注优化AI训练,适用于工厂搬运等场景。
政企数字服务正在迭代焕新。南方电网此次展出了“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该平台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中国电子旗下中国长城探索推出的拥抱人工智能的旗舰产品——全国产大模型智能办公一体机,基于飞腾CPU、麒麟操作系统、国产GPU和大模型构建,将大模型的能力与任务规划、数据分析、方案撰写等场景深度结合,实现精准数据分析、高效文档创作、数据不出内网、AI即开即用,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创作平台和知识管理空间。
“仲思”中医门诊智能体、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智能体、手术室辅助智能体、公卫应急智能体……AI技术推动精准医疗,让优质医疗资源普惠大众。
中央企业助力四川大学打造的“大川智问”校务服务助手,可应用于校园政策文件问答、新闻通知检索、办事服务指引、常用信息查询等丰富场景;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的老师们借助AI教研教学助手,丰富了优质资源获取手段,提升跨学科知识引用能力和工作效率……人工智能应用+智算服务,正助力教育领域数字转型。
适应消费新场景,激活数字新动能,一系列的“数字之变”,正在工业、文旅、消费、教育、医疗、养老、政务等各领域上演。数字中国加快建设,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今年是人工智能的规模应用元年。随着以DeepSeek为代表的新一代开源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高性能、低成本、轻量化,大幅降低算力与算法门槛,促进大模型应用加速普及,为数字中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动能。
中国电科的“小可大模型”,不仅构建了12.5T的领域专属数据湖,更通过大模型服务管理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的双轮驱动,实现了从算法研发到应用落地的全流程自主创新。
“大瓦特”是南方电网2023年9月发布的行业首个自主可控电力行业大模型,目前已形成智能巡检、智能客服、负荷预测等多个核心产品,覆盖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客服、规划等10余个领域百余个应用场景。
作为一套完整的数智化转型方法论体系,中国一汽·七星云工作台覆盖“战略管理云、技术开发云、产品诞生云、订单交付云、客户运营云、员工成长云、平台运营云”七大业务领域。此次峰会期间,中国一汽还发布了企业级智能体产品——中国一汽OpenMind。在OpenMind加持下,驱动一汽·七星云工作台进化,打造企业全链路智能,推动企业从“经验响应”迈向加“数”前行。
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智能云生态大会上,中国电信智能云能力体系升级发布,全面升级“算力供给、模型服务、数据标注、行业应用、安全防护” 等方面能力,让更多合作伙伴更方便地获取普惠算力,更便捷地开发和应用AI。
与此同时,息壤创新推进计划也正式启动。中国电信将依托天翼云息壤,打造“资源共享、技术共创、场景共研、合作共赢”生态,解决AI应用中算力贵、效率低、落地难问题。面向AI开发者、企业及科研机构,共享算力与工具,推动AI在多领域发展。
深耕大数据原创技术,中国联通建成了标准成熟、技术先进、性能优越、多跨一体的大数据平台,突破了隐私计算、量子加密等关键技术,攻克了数据可信流通等难点卡点,构建高质量数据集,更好支撑大模型、智能体研发应用。
当前,中国联通强化人工智能基础创新,打造了多模共生的元景大模型,构建了40多个具有市场公认度的行业大模型,积极赋能经济运行、城市治理、工业制造等领域。
本届峰会期间,中国移动正式发布了全新升级的“九天”人工智能基座,全面提升人工智能要素供给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九天”人工智能基座围绕“大算力、大模型、大数据”实现三大升级。大算力方面,实现“云计算”向“云智算”升级,提供全新算力服务。大模型方面,加快“九天”大模型能力升级,面向重点行业及关键领域,针对复杂系统智能化、泛在普惠可控等行业共性需求,重点升级3款基础大模型。大数据方面,实现大模型数据集供给范式升级,全面促进产业数据要素融通。
面对新场景蕴含的无限新机遇,加快AI大模型、具身智能等新技术新产品同海量工业场景的深度融合,成为加速AI发展和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关键引擎。
例如,“智衣衿”火爆出圈的背后,是“联通元景”的深厚内功。联通元景是中国联通人工智能的能力底座,依托“AI基础设施、数据集、大模型、智能体和AI安全”五方面能力,形成了“多模共生、普惠速成、场景深耕、数智融合、安全自主”五大特色。
目前,中国联通发挥格物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优势,融合元景工业大模型,赋能设计仿真、控制优化、预测性维护等场景,落地7500家5G工厂和3万个工业互联网项目,以数智新应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在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大会上,中国联通数智赋能新型工业化暨格物Unilink双跨平台AI跃迁成果、“数启新元,智铸精工”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创新成果等陆续发布,进一步展示了推动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技术成果。
当前,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信息消费“新三样”,正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届峰会期间,中国移动深化推进“AI+行动”,以“云网智算”为基础,携十余家产业合作伙伴,首次集中展示信息消费“新三样”产品,全面覆盖“人、车、家”生活场景,将有望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同推动产业创新、释放消费潜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峰会期间,中国电信与中国海油联合打造的“天枢云”行业应用平台也正式发布,以天翼智能云为底座,为能源行业提供便捷、丰富的综合化信息服务。
中国电子云与南航数科基于AI+新应用实验室共同孵化了民航AI+IoT联合解决方案,可实现航司智能化管理。在智慧站坪场景中,可将航班保障节点识别准确率提升至95%以上。
持续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壮大发展动能,中央企业正以数智融合推动新型工业化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步入展区,一架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无人机格外引人注目。这架无人机,是中国联通自主研发的基于中型长航时复合翼无人机飞行平台的低空应急通信指挥系统YH-630,也正是先后参加过广东韶关、海南文昌灾害救援的实战机。它凭借工业级飞控导航系统和专业任务地面站,能够实现无人机全程自主飞行,可搭载小型化移动通信基站、卫星通信、光电吊舱、搜救载荷等设备,滞空时间6-8小时,可满足指挥通信、三维建模、灾情侦测及搜救救援等多种任务需求,在多次灾害救援中发挥重大作用。
2025年3月,在MWC2025现场上,中国联通联合产业伙伴打造的“5G-A低空智联创新方案赋能城市智能血站建设”项目荣获GSMA全球移动大奖(GLOMO)“最佳城市移动创新奖”。该项目率先实现5G-A通感一体技术在城市血液配送领域的规模化商用,开创了5G-A技术服务城市民生的新范式。
在此次低空经济展区,该项目的物流无人机也亮相展区,让广大观众近距离感受全球领先的低空应用场景。项目利用5G-A通感一体技术,构建了覆盖1200平方公里城市空域的无人机血液配送网络,有效避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将血液配送时间从平均40分钟大幅缩短至15分钟,效率提升60%,显著提升医疗应急救治能力,为全球城市智能化建设提供了示范案例。
据了解,中国联通已在全国打造了低空+城市治理、警务、消防、应急通信、文旅、巡检、载人航空、物流等20多类综合应用场景,标杆案例累计200余项。
与此同时,为助力低空产业创新发展,校企联合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正在展开。在厦门,中国联通携手厦门大学共建了低空经济联合实验室,当前,福建联通正着力打造“通信网、导航网、感知网、算力网、气象网”五网一体,已实现厦大翔安校区-翔南航空产业园通感一体网络6平方公里空域全覆盖,联合厦大构建低空空域管理平台、低空应用平台、低空安全监管平台3大平台能力,并打造了福建省首个全产业链低空经济的测试场。
依托低空智能融合测试场,福建联通与厦门大学将开展“低空+智慧医疗”“低空+交通设施巡检”“低空+城市治理”“低空+跨岛跨城物流”等多场景试点示范,联合企业打造产学研用标杆,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促进多领域融合创新,推动科研成果走向市场应用。
原标题:《大模型、智能体、机器人、无人机……复盘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央企尖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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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小张夫妻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李某,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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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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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高额回报的诱惑冲昏头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将该风险入库,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频发。此类犯罪不仅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辨识和防诈能力,认清此类营销模式的真实意图和套路。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收取大额预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介入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常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名义,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实则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不盲目轻信高额回报承诺,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财产受损。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常以“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解除与终止等诸多问题。此类纠纷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社会稳定。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西峡法院特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防范法律风险。
2021年3月,闫某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后闫某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当日闫某经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闭合),产生检查费用500元,后闫某回家中休息治疗。2021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左桡骨骨折为伤残十级。2023年5月,王甲、王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简易注销,并作出承诺其无债权债务纠纷,若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3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某汽车部件公司注销登记。后原告闫某向法院提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在某汽车部件公司未为闫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某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闫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汽车部件公司股东王甲、王乙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进行了承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甲、王乙应共同对原告闫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甲、王乙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86121.8元。相应裁判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因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企业注销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用人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履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原告蔡某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系医生,2023年12月,原告蔡某自该医院离职。2023年11月3日,原告蔡某向行政机关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万余元,缴费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其中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单位缴纳部分)。后原告蔡某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蔡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4893.72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用人单位名称的变化或经营者的变化而损害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某医院自2018年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也无证据证实其变更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原经营者承担,其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其不承担职工变更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本院不予采信,且就此也未向职工进行公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原告蔡某自2015年起一直在该医院连续工作,故从原告工作年限的角度看,被告对其变更前原告的养老保险费也应承担缴纳责任,既承担该缴纳责任,在能补交养老保险费而长期未予缴纳的情况下,应承担滞纳金的缴纳责任。故判决: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蔡某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54893.72元。
社会保险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或股东变更后,以“前任经营者未缴纳”或“双方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历史社保欠费。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再次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变更后仍需承担历史社保债务的规则,并对滞纳金的承担作出合理划分。该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处理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原告刘某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2月份到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工作,负责机器维修,当时约定月工资10000元,至2022年10月公司停产,其间原告工资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某砂石料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财务报告,显示欠原告2-10月工资5824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本院。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工资58240元的财务报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长期拖欠不予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582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工资58240元。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本案司法裁判通过确认用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证据认定企业存在欠薪的事实,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程序权利放弃不影响实体裁判”,针对用人单位消极应诉的情况,法院在被告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既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也确保了劳动者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
原告赵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某材料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车间员工之间需相互检查工作,2023年5月21日操作工杜某要检查赵某操作时,赵某使用不文明语言,不愿配合检查。后公司要求赵某本人在班前会上作检查并道歉,但赵某拒绝检查和道歉;5月31日某材料公司下发《关于机加车间员工赵某辱骂同事威胁领导的处理通报》,判定赵某已不适合在机加车间工作,将赵某交至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重新安排岗位。6月9日,某材料公司员工微信给赵某发送岗位表,并向赵某明示上面提供的岗位表由申请人随便选择。6月12日,赵某向某材料公司邮寄通知书:“你公司与本人2008 年3月订立劳动合同,成为你公司的员工,一直不间断地工作至今。现因:一、你公司长期在休假日、星期日安排上班,并不安排补休假,也不按规定发放补休工资;二、你公司滥用工作制度,停止职工工作;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规章制度,在处理职工调岗时既不进行岗前培训,又不安排新岗位,致使职工长时间无法到岗上班;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通知自到达你方时生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材料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2023年6月15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到岗通知书,6月17日赵某拒收,2023年6月23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员工赵某:由于您自2023年6月13日起长时间连续旷工,期间公司已多次通知,然至今您仍无故未到岗,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已严重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请您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赵某于2023年6月27日签收。2023年10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欠赵某的加班工资7.8万余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13万余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否充分,应否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作,因其特殊性质,支付加班费需同时满足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和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两方面的条件。赵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材料公司对其制定了计件定额任务,其所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材料公司在计件定额任务以外安排加班,赵某其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称由于某材料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滥用公司工作制度,对赵某进行调岗未进行岗前培训等原因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但现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至于某材料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制度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的问题,赵某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赵某拒绝接受某材料公司的管理决定,公司对其停岗并调整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内容,且某材料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岗位表由其自行选择,但赵某对于某材料公司提供的岗位不满,不予配合岗位调整,并向某材料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赵某主张调整后的岗位与其原来岗位待遇相差较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某材料公司违法违规调岗的依据不足。赵某系主动向某材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材料公司在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滥用公司制度的情形,亦不存在过错,赵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存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故判决: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相关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司面临业务量下降、项目取消或者公司内容经营管理等情形,当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职工管理等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经营效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当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建议劳动者给予对公司的理解,不宜无正当理由地擅自拒绝用人单位的合法合理的调岗行为。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时,应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调岗通知书、拒绝调岗的回复函件,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提供有效劳动,不宜采取旷工的形式对抗用人单位,以免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的民生类案件时做到司法公平公正,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纠纷原因、诉讼能力等因素,实质性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保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经营行为和企业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企业的调岗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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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健康行业加速智能化升级的当下,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从疾病治疗到主动健康管理的跨越,成为行业变革的关键命题。5月9日-5月11日,以“AI融合医疗、共促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中国医院信息网络大会暨医疗信息技术和产品展览会(CHIMA 2025)在厦门举行,众多企业与专家聚焦医疗信息化创新实践。华为擎云作为商用终端领域的创新者,携智慧医疗解决方案与商用穿戴新品亮相,为健康管理模式的革新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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